全国汉传佛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实施细则

2025630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十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汉传佛教院校(以下简称佛教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佛教院校的规范化管理水平,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管理办法》《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等法规规章以及《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结合佛教院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佛教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由中国佛教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设立,培养汉传佛教教职人员和汉传佛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三条 佛教院校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及聘任(用)制度。

  佛教院校教师职称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获得的高等学校教师职称适用于佛教院校。

  第四条 中国佛教协会理事会佛教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委员会)设立全国汉传佛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职称评审工作小组)负责佛教院校副教授、教授职称评审工作。

  佛教院校负责本校助教、讲师职称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职称评审工作小组由中国佛教协会有关负责人,佛教院校副教授、教授及相当于教授以上的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

  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成员由教育委员会协商确定,成员名单由中国佛教协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六条 佛教教育委员会依据本细则制定职称评审工作小组规则。

  职称评审工作小组遵循本细则及小组工作规则,在教育委员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及其成员接受中国佛教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佛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应当坚持公正规范、公开透明原则。

  第八条 佛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接受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佛教院校教师职称,必须具有佛教院校教师资格,取得佛教院校教师资格证书,且在佛教院校实际从事一线教学工作。

  第十条 申报助教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或佛教院校获得硕士(含)以上学位,或获得学士学位且经过一年以上见习期试用,或本科毕业且从事教学工作二年以上;

  (二)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态度端正。

  第十一条 申报讲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或佛教院校获得博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毕业且担任助教二年以上,或本科毕业担任助教四年以上;

  (二)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良好;

  (三)有一定的外国语或古汉语水平。

  第十二条 申报副教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或佛教院校获得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二年以上,或担任讲师五年以上;

  (二)治学严谨,教学经验较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在教学科研、课程建设或修行实践、专业特长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三)掌握一门外国语或古汉语;

  (四)研究成果积分6分(含)以上。

  第十三条 申报教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副教授五年以上;

  (二)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秀,在教学科研、课程建设或修行实践、专业特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或杰出成就,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或精通古汉语;

  (四)研究成果积分12分(含)以上。

  第十四条 研究成果积分按以下规则计算: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及其扩展版来源期刊发表论文1篇,积2分;非第一作者,积1分;

  (二)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非CSSCI及其扩展版来源期刊或公开出版的图书发表论文1篇,积1分;非第一作者,积0.5分;

  (三)公开出版不少于10万汉字的专著、译著1部,积6分;少于10万汉字的,积3分;

  (四)作为第一作者,编写中国佛教协会组织编写或推荐使用的全国汉传佛教院校专业课教材1部,积6分;非第一作者,积2分;

  (五)主持高等院校或科学研究机构或与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级或更高级别的党政部门设立、资助的科研项目1项,且已通过结项验收,积3分;参与上述科研项目,积1分;

  (六)作为第一作者,有1篇咨询报告或调研报告被与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级或更高级别的党政部门采纳,积3分;非第一作者,积1分;

  (七)申报副教授职称时的研究成果积分,在申报教授职称时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教学、研究或佛教修学等方面水平优异的教师,可以破格申报佛教院校教师职称。

  担任助教二年以上,且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可以破格申报副教授职称。

  担任讲师二年以上,且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可以破格申报教授职称。

  佛教院校讲师在修行实践方面严于律己、勇猛精进、有所心得、堪作大众表率,或在梵呗、佛事仪轨、佛教艺术等专业领域特长突出、造诣深厚,且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但未满足该条第(三)(四)款规定的,可以破格申报副教授职称。

  佛教院校副教授在修行实践方面严于律己、勇猛精进、有所心得、堪作大众表率,或在梵呗、佛事仪轨、佛教艺术等专业领域特长突出、造诣精深,且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但未满足该条第(三)(四)款规定的,可以破格申报教授职称。

  第十六条 申报佛教院校副教授、教授职称,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全国汉传佛教院校教师职称申报表》一份;

  (二)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和最高学历、最高学衔(学位)(如有)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三)佛教院校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四)教学、研究成果证明材料:如本人发表论文的期刊(论文集)封面、目录和论文全文复印件一份;专著、译著封面、版权信息页、作者简介页、目录复印件一份;科研项目结项报告及结项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全文和有关部门对咨询报告、调研报告的采纳或评价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介绍职称破格申报者在修行实践或在梵呗、佛事仪轨、佛教艺术等专业领域的成就、特长、水平等的文字材料一份(3000字以内)等。

  (五)外国语或古汉语能力水平证明材料一份。

  外国语能力水平证书包括:大学英语四六级(CET-4/6)、英语专业四八级 (TEM-4/8)、雅思 (IELTS)、托福 (TOEFL)、剑桥英语系列:KET/PET/FCE/CAE/CPE(欧洲语言标准对应A1-C2)、GRE/GMAT、托业 (TOEIC)、JLPT(日语能力考试)、TOPIK(韩语能力考试)、DELF/DALF(法语学习文凭)、TCF/TEFTestDaF(德福考试)、Goethe-Zertifikat(歌德证书)、DELE(西班牙语,塞万提斯学院颁发)、SIELE(西班牙语)、ТРКИ(对外俄语等级考试)、CATTI(中国翻译资格认证)、NAATI(澳大利亚翻译认证)、TESOL/TEFL(国际英语教学资格)等。

  古汉语能力水平证明包括:在佛教院校或国民教育高校修学古代汉语课程且成绩合格证明,在佛教院校开设古代汉语、大学语文、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佛教原典解读等方面课程的证明等。

  第十七条 申报佛教院校助教、讲师职称须提交的材料由组织助教、讲师职称评审的佛教院校确定。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佛教院校教师副教授、教授职称评审。

  第十九条 中国佛学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收到中国佛教协会关于开展佛教院校教师副教授、教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后,以适当方式通知在本院或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院校任教的教师及时提交相应职称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 拟申报副教授、教授职称的教师收到相关通知后,由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任教的佛教院校提出申报,提交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申报材料。

  第二十一条 佛教院校对教师的职称申报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举办该院校的佛教协会,该佛教协会审核并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后,报职称评审工作小组。

  佛教院校对教师的破格职称申报进行初审时,应在全院范围内进行10日(含)以上的公示。破格申报相应职称者,公示期内无不同意见,或教师任职的佛教院校针对公示期间收到的不同意见,已查明无不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情况,方能通过初审。佛教院校应在初审意见中说明公示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在中国佛学院任教的教师,由中国佛学院对其职称申报提出初审意见后,直接报职称评审工作小组。

  第二十三条 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按照本小组工作规则召开会议,对副教授或教授职称申报人的资格条件予以评审,符合条件的评定其取得副教授或教授职称,并由教育委员会颁发佛教院校副教授或教授职称证书。

  经评审不符合条件的,由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告知中国佛学院或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由中国佛学院或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告知申报人。

  第二十四条 助教、讲师职称的评审,由教师所在的佛教院校按照《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以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并报举办该院校的佛教协会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五条 教育委员会应当在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三十日内,将评审结果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职称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或教育委员会申请复核。教育委员会的复核意见为最终意见。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七条 教师职称在佛教院校范围内适用。

  第二十八条 副教授和教授职称证书由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和编号,加盖中国佛教协会公章、钢印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教师职称证书。伪造、变造、涂改的教师职称证书无效。

  第三十条 教师职称证书遗失、损毁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原发证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补发证书的编号在原证书编号后加(补)。原发证机构在补发的同时应当收回损坏的教师职称证书并及时销毁。

第五章 教师聘任

  第三十一条 佛教院校根据教育教学工作岗位需要和规定职数,与获得相应职称的教师协商签定岗位聘任协议,并颁发聘任证书。

  事业单位性质的佛教院校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十二条 按照本细则获得职称并受聘任教的佛教院校教师,其工资和各项待遇所需经费,由所在佛教院校和举办该佛教院校的佛教协会筹措、保障。

  第三十三条 佛教院校应当制定教师工资和各项待遇执行标准,依据教师职称,合理划分档次。

  第三十四条 佛教院校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本院校教师办理必要的社会保险,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佛教院校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将聘用教师情况,报举办该佛教院校的佛教协会和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佛教院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对教师的政治素质、修学表现、道德品行、教学能力、研究水平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晋级、调薪、奖惩和解聘、续聘的依据。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弄虚作假获得佛教院校教师职称的,由评审其职称的佛教院校或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佛教院校教师职称。

  第三十八条 被撤销助教、讲师职称的,由其任教的佛教院校收缴并注销相应职称证书。被撤销副教授、教授职称的,由其任教的佛教院校收缴相应职称证书,交教育委员会注销。

  中国佛教协会应在教育委员会注销副教授或教师职称证书后三十日内,将副教授或教师职称撤销情况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成员有违反职称评审程序和规定行为的,由中国佛教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责令改正、取消工作小组成员资格,并宣布违规评审的结果无效。

  第四十条 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有违反职称评审程序和规定行为的,由中国佛教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责令限期改正、暂停评审工作、重组工作小组,并宣布违规评审的结果无效。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施行后首次进行佛教院校教师副教授、教授职称评审时,在佛教院校任教五年(含)以上、且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教师;或在佛教院校任教五年(含)以上、且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且在修行实践方面严于律己、勇猛精进、有所心得、堪作大众表率的教师,或在梵呗、佛事仪轨、佛教艺术等专业领域特长突出、造诣深厚的教师,可以直接破格申报副教授职称。

  在佛教院校任教八年(含)以上、且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教师;或在佛教院校任教八年(含)以上、且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且在修行实践方面严于律己、勇猛精进、有所心得、堪作大众表率的教师,或在梵呗、佛事仪轨、佛教艺术等专业领域特长突出、造诣精深的教师,可以直接破格申报教授职称。

  第四十二条 《全国汉传佛教院校教师职称申报表》由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统一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经中国佛教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中国佛教协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中国佛教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国汉传佛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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